诸侯见天子曰臣某、侯某;其与民言,自称曰寡人;其在凶服,曰适子孤。临祭祀,内事曰孝子某侯某,外事曰曾孙某侯某。死曰薨,复曰某甫复矣。既葬见天子曰类见。言谥曰类。
所谓修身在正其心者,身有所忿懥,则不得其正,有所恐惧,则不得其正, 有所好乐,则不得其正,有所忧患,则不得其正。心不在焉,视而不见,听而不闻,食而不知其味。此谓修身在正其心。
王夷甫容貌整麗,妙於談玄,下捉白玉柄麈尾,與手都無分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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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丞相雲:“頃下論以我比安期、千裏。亦推此二人。唯共推太尉,此君特秀。”
故冠于阼,以着代也;醮于客位,三加弥尊,加有成也;已冠而字之,成人之道也。见于母,母拜之;见于兄弟,兄弟拜之;成人而与为礼也。玄冠、玄端奠挚于君,遂以挚见于乡大夫、乡先生;以成人见也。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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